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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出示《商标公报》作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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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庭上,以第三人身份应诉的张裕出示了两份上世纪三十年代由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以及一系列新证据,使庭审局面发生了微妙变化。

解百纳确为张裕独创商标?

《商标公报》新证据现存于国家图书馆,关于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及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黄义彪认为:“这两份证据是‘解百纳’在1937年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最明确有效的法律凭证,具有公示性和确定性。在整个民国时期,没有任何关于‘解百纳’是葡萄、葡萄酒名称的记载,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产品中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名称翻译的说法完全是后来的误传。”

黄义彪表示,当年注册事实说明“解百纳”一词最早出现时即完全具有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这是“解百纳”商标的先天显著性。

在张裕公司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后的六十余年中,除极个别的误称外,既没有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或葡萄酒通用名称的说法,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商品中使用“解百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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