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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利益链条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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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河南首批两起瘦肉精案开庭审理。随着审理的进行,一个由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使用者相互关联、交织的瘦肉精形成和存活的“黑色网络”,一点点向人们展开。

瘦肉精所需原料成本极低,“最贵的原料每吨才几千元,而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原粉售价为每公斤2000元甚至更高,每公斤至少能赚600至700元”。

一名养殖户表示,每头猪使用“瘦肉精”成本仅为一元钱左右。而使用了添加“瘦肉精”的饲料,生猪瘦肉率就会提高,以每头生猪100公斤计算,每头猪能多赚40到60元。

今天上午8时左右,河南焦作市站前路上,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戒备森严,近10名警察持枪站岗,而近百名好奇的市民紧挨着警戒线,伸长脖子向内张望。

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河南首批两起瘦肉精案开庭审理,在这里开庭的,是对刘襄等5名生产者、一级经销商起诉的案件。

已经刑拘17人

此次开庭审理的瘦肉精制售案件,发端于今年央视“315特别行动”《“健美猪”真相》节目。

据央视报道,南京市场一种十分畅销的瘦肉型猪肉引起记者注意。经调查发现,河南孟州市等地多家养猪场在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并顺利地通过了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进入市场流通,甚至进入著名肉食品企业。随后,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官员要求彻查严办。截至6月,河南省各相关部门已经控制了涉案人员96人,其中逮捕49人,刑拘17人。

上午8时30分,案件开庭。随着审理的进行,一个由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使用者相互关联、交织的瘦肉精形成和存活的“黑色网络”,一点点向人们展开。

为获取暴利,2007年年初,刘襄与做药品销售工作的同事奚中杰一拍即合,共谋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供生猪饲用。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5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

同年8、9月,刘襄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试制出盐酸克伦特罗后,与奚中杰一起带样品到河南省先后找到陈玉伟、肖兵进行试验、推销。陈玉伟、肖兵将盐酸克伦特罗卖给收猪的经纪人试用,得知效果好后,遂将信息反馈给刘襄、奚中杰,刘襄等人开始批量生产,由刘襄的妻子刘鸿林则负责瘦肉精生产原料的采购,陈玉伟、肖兵则将大量瘦肉精贩卖给生猪养殖户。

每公斤能赚六七百

刘鸿林在接受审判员询问时表示,小心谨慎的刘襄从不向自己雇佣的员工透露实情,在车间均以“刘襄产品”的代号来称呼瘦肉精,而原料则以“A料”、“B料”等称呼,甚至生产出来的成品不贴任何包装,不在车间里过夜。

而家住河南郑州的销售商陈玉伟则更加狡猾。刘鸿林说,近4年生意合作下来,她甚至连陈玉伟的真名都不知道。对此,河南警方表示,陈玉伟利用捡来的身份证,化名“刘建业”。不论和上线刘襄,还是和下线猪贩子,陈玉伟都是使用“刘建业”这个身份联系,甚至手机卡、银行卡等信息均被其更换为“刘建业”。甚至双方在交易时,也从不提及“瘦肉精”一词。一般以“一个”代表“一公斤”,来商定所需货物数量,“头一开始还是亲自去送货,后来则通过电话联络、物流发货、银行汇款等方式交易”。

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瘦肉精所需原料成本极低,“最贵的原料每吨才几千元,而盐酸克伦特罗原粉售价为每公斤2000元甚至更高,每公斤至少能赚600元至700元”。据警方调查统计,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原粉)1200余公斤,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130余万元。

因利益分配不均,与刘襄闹翻后,奚中杰还单独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盐酸克伦特罗(原粉)230余公斤,销售金额140余万元,非法所得3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及其单独销售金额440余万元,非法所得160余万元。

销售环节利润依然丰厚。据警方调查,2007年8、9月至2011年1月,下线的肖兵以每公斤2000元的价格从刘襄处购进1300余公斤盐酸克伦特罗(原粉),再以3000元至4000元每公斤的价格出售给安徽、河南洛阳等地的生猪养殖户,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60余万元。

据悉,瘦肉精被饲喂给生猪前,需要经过勾兑、稀释的严格配比,最终每头生猪身上所含瘦肉精不足1克。陈玉伟的辩护律师表示,2007年10月至2011年3月,陈玉伟将从刘襄处购得的600余公斤盐酸克伦特罗(原粉),按照30到35倍的比例,添加淀粉等,再次分包,然后以每公斤100元~160元的价格售出。

每头猪成本仅一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生猪养殖户曾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即便拿到的是稀释后的“瘦肉精”,还需要按一定比例添加到饲料当中进行稀释。“猪喂到160斤或者170斤左右,才能吃添瘦肉精的饲料,喂个二十来天就能卖了。”这位养殖户计算后表示,每头猪使用“瘦肉精”成本仅为一元钱左右。而使用了添加“瘦肉精”的饲料,生猪瘦肉率就会提高,以每头生猪100公斤计算,每头猪能多赚40元到60元。

这位养殖户还表示,一般添加瘦肉精的都是不舍得花高价购进优良种猪的小型养猪场。“种猪不行,整个种群都差劲,等发现的时候,圈里都有至少十来头猪了,低价处理掉太赔本。所以好些人就在经纪人的诱导下,往饲料里添加瘦肉精。大型养猪场种猪好,瘦肉率本身就高,再说‘加精猪’还容易猝死,划不来。”

据介绍,动物食用盐酸克伦特罗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可以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器官中。人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伦特罗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

本报焦作7月25日电

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作出判决

生产销售者危害公共安全被判重刑 三名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获刑五至六年

本报焦作7月25日电(记者韩俊杰)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今天分别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沁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5名生产销售瘦肉精者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死缓,其中主犯被判处死缓,另有3名国家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罪获刑五至六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襄之妻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危害性,仍研制、生产、销售,并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专家详解主犯为何被判死缓

今天下午,经过长达8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瘦肉精”生产销售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涉案被告人分别处以重刑:研制、生产者刘襄更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要销售者奚中杰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销售者肖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销售者陈玉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据记者了解,在该案件的初始阶段,被告人是以非法生产经营罪被逮捕的,而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进行起诉,而法院也以此罪名对被告人判处了比非法生产经营罪更高的刑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进行处罚,三鹿奶粉案件是最受关注的第一起,本案则无疑将是第二起。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刑法中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在2009年轰动全国的“三鹿”刑事犯罪中,被最终执行死刑的案犯张玉军,被法院认定的罪名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为谋求非法利益,置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生产、销售专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经逐级分销后被添加到原奶中,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被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导致众多婴幼儿因食用遭受三聚氰胺严重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造成多名婴幼儿致病死亡,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玉军犯罪情节极为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玉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在此次“瘦肉精”案件的审理中,记者发现,公诉机关和法院对被告人的公诉和审理思路,与三鹿案件有不少相似之处。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伦特罗,并将盐酸克伦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陈玉伟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其他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对于案件的判决,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河南省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刘德法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生命权益要高于财产权益,法律重点保护的是人们的生命安全。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可以定非法经营罪,但如此定罪的前提是没对非特定群体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仅仅是一种生产经营行为,但如果在非法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并涉及其他更重大罪行的时候,要按照其中最重的罪进行处罚。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主观上明明知道这类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它对公众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严重危害。但是他们在追求自己非法利益的同时,放任了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后果的发生。

本报焦作7月25日电

3.8万余头问题猪未经检测即入市

7月25日上午,央视报道的“瘦肉精”事件中涉及的3名动物防疫、检疫部门的3名公职人员,在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3人均当庭提出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一号、五号病非疫区证明》(以下称“三证”),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喂养了瘦肉精。王二团开具证明908车,生猪23777头;杨哲开具证明240车,生猪5916头;王利明开具证明489车,生猪9177头。其中,王二团、王利明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牛利萍代王二团开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23份,生猪536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95份,生猪1303头。代被告人王利明开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78份,生猪1257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17份,生猪1822头;《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64份,生猪5587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身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对报检出境的生猪应进行瘦肉精检测而不检测,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不消毒,即违规出具“三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3名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王二团主管生猪检疫工作,怠于履行职责,对柏香动物检疫申报点未尽到管理职责,且其开具的证明、涉及的生猪数量大,还让不具有检疫资格的妻子牛利萍代开具证明。被告人杨哲作为柏香镇动物防疫中心站的负责人、检疫员,亦不履行监管及防疫、检疫职责,随意为他人开具证明。被告人王利明作为防疫、检疫员,放弃职责,未经检测、消毒,就为他人开具证明,亦委托牛利萍代开,对3名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犯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

(本文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原文地址:http://focus.news.163.com/11/0726/13/79T47NGR00011SM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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