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下午,首批开庭审理的“瘦肉精”案尘埃落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主犯刘襄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核准刘襄死缓。与此同时,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驳回了王二团等三名公职人员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7月底,首批被公诉的“瘦肉精”案主犯刘襄等5人在焦作市中院一审开庭宣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4名被告人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9年不等。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惩处。
刘襄系主犯,且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奚中杰、肖兵、陈玉伟系主犯;刘鸿林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瘦肉精”案发后,王二团等三名公职人员也被追究责任。今年7月25日上午,焦作沁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出境生猪应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盐酸克伦特罗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一号、五号病非疫区证明》,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喂养了“瘦肉精”。
宣判后,王二团、杨哲、王利明当庭提出上诉。昨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驳回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记者 曹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