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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喝酒 驾车很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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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开心、喝酒舒心、酒后驾车会很痛心

春节将至,亲朋戚友在一起欢聚难免要饮酒庆贺,在高兴的同时,大家千万别忘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这一关乎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家庭幸福的铁律。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于2009年5月31日发布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20mg/100ml且<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80mg/100ml)为醉酒驾车。标准对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嫌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很多人可能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近日,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将加大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是利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惩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严管酒后驾驶长效机制、预防酒后驾驶发生的重要制度。

酒后驾车,除了今后缴纳的保险费要提高,更有严厉的行政处罚规定,因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轻者被将被行政拘留,重者将是被判刑甚至可能是面临死刑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公安部新修订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更是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明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年很开心,喝酒很舒心,酒后驾车很痛心,为了自己、他人的安全,为了自己家庭和他人家庭的和睦幸福, 千万牢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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