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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诉烟台葡萄酒公司维权索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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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11月15日讯 记者黄洁 通讯员杨杰 因认为对方公司生产的葡萄酒包装上突出的“长城”二字系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前,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将山东省烟台盛龙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及北京市昌平区某烟酒销售商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原告中粮集团诉称,中粮集团是“华夏”、“长城”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注册于第33类商品,并用于生产各种葡萄酒,已经在国内市场享有很大的知名度。其中,“长城及图”的注册商标已于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10月,中粮集团在昌平区某烟酒销售处购买了由被告盛龙华夏生产的“金版橡木桶陈酿蛇龙珠干红葡萄酒”产品一瓶。该产品包装上标明“长城之星”字样,并将“长城”二字突出使用。原告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nongye/nygszx/20121115/1718136891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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