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问题猪肉”案暴露病害动物尸体处理与监管有漏洞
●农业部门称要与养殖户签责任书并加强监督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黄志庆)一头“死猪”,背后竟隐藏着层层“产业链”,生猪养殖户、私宰户、加工者、销售员等都可以从这里面分一杯羹,每个环节都可以实现盈利。
昨日,佛山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详情。犯罪团伙最终被一锅端,8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2万至20万元罚金。
警方当场查获“病毒猪”
经查明,2011年至2012年4月,李某明、李某福分别到鹤山市龙口镇、古劳镇、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等地的多间养猪场,收购病死猪,然后以每斤1.2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梁某棠、“阿庆”、陈某强(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
去年4月11日下午,梁某方在高明区杨和镇其经营的养猪场将一头病死猪销售给李某福。当日20时许,李某明、李某福驾驶货车载着梁某志、刘某章(另案处理)等人把从猪场收得的六头死猪运至江门鹤山市龙口镇,准备销售给被告人梁某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安机关深挖扩线后,一举抓获该犯罪团伙成员8人。经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梁某方售出的死猪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普通株和变异株病毒。
“产业链”环环紧扣牟利
警方在摸查后发现该团伙初步形成了从出售病死猪(生猪养殖户)→私宰(一级收购商)→加工(二级收购商)→销售(集贸市场或餐饮企业)“一条龙”产业链式的犯罪网络。
在这个“产业链条”中,梁某方属于第一层的“生猪养殖户”,李某明、李某福则属于第二层的“一级收购商”。梁某棠也属于“一级收购商”,他从李某明、李某福那里将病死的猪收购后进行屠宰,以每斤4.5元至4.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宋某全、李某芝、黄某华、吕某铭(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额达6万余元。
宋某全、李某芝、黄某华在此过程中,既是充当“加工”一环,又有“销售”功能。
宋某全、李某芝将从梁某棠处收购的7000斤病死猪肉制成腊肉、香肠或者将部分猪肉碎块调味后,以每斤8至12元的价格销售到市面上;黄某华将其从梁某棠处收购的5200斤病死猪肉以每斤5元至5.5元的价格出售给程某仔,程某仔则将病死猪肉制作肉丸出售。之后程某仔在其经营的苏仔肉制品店将病死猪与正常猪肉混合后加工制成肉丸以每斤7.5元的价格销售到市面上,销售金额达40万元。
有关部门应加强源头治理
司法建议:
有关部门应加强源头治理
据了解,佛山两级法院近两年审理涉及“问题猪肉”的案件仅两宗,涉案“问题猪肉”均没有流向学校食堂。
不过,佛山中院刑二庭副庭长路红青同时指出,“问题猪肉”案件的偶然发生,说明佛山对于病害动物尸体的规定处理和监督工作仍有漏洞,例如很多养殖户对于病死的动物,并没有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管机构报告、为图方便而将病死动物尸体低价转卖给非法牟利者等。
为加强源头治理,佛山中院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了三项建议: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向群众宣传相关知识,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主动提供上门检疫服务,把好病害动物的处理关口;鼓励群众及时举报,发挥群防群治积极作用。
部门回应:
与养殖户签责任书并加强监督
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通报,该项司法建议已获农业部门的积极回应。农业部门表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病害动物尸体处理与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实施动物防疫记录制度,与养殖户、屠宰企业等签订防疫责任书;
二是要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巡查,在疫病高发季节实行动物疫情零报告制度;
三是主动检疫,要求各级动物检疫人员深入养殖户开展检疫工作,并联合市财政局制订出台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引导和鼓励养殖户主动申报检疫;
四是加强监督,联合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严防病死动物尸体及染疫动物产品上市流通,并公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反映和投诉。
原文地址:http://www.ce.cn/cysc/sp/info/201302/04/t20130204_213323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