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春节临近,多数饭店的年夜饭预订已是“一桌难求”。不过,在年夜饭消费过程中,雾里看花般的菜单、五花八门的合同条款,以及经营者的种种“霸王”规定,着实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定金和订金不一样
元旦刚过,吴先生早早就在酒店预订了年夜饭,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按约定预交了200元“定金”。后来吴先生又改变了想法,打算回老家过春节。主意打定后,吴先生去酒店想要退回“定金”,酒店却执意不退还,还说这样做是合法的。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规定,定金和订金不同:一是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卖方履行义务,则订金可以抵作买方的价款,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则应返还订金给买方;二是给付主体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而给付订金的一方只能是买方;三是数额不同。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订金没有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即可。由此可见,吴先生疏忽大意将“订金”写成了“定金”,因为反悔而向酒店索要定金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花样菜名”乱人眼
2013年春节,许女士和亲家商定大年三十在酒店一同度过。电话订餐时,服务员报了一通吉利好听的菜名,“金玉满堂”“一帆风顺”“五谷丰登”等,许女士听得“很受用”,于是没有细问便作了预订。结果,到了除夕晚上,许女士和家人坐到餐桌前才傻了眼,原来所谓的“金玉满堂”就是清炒萝卜,“五谷丰登”则是青豆加玉米粒。普普通通的家常菜,却因为“花哨”的菜名而价格翻了一倍多。
如今,提供年夜饭的饭店往往都会在菜名上做文章,比如“年年有余”其实是“清蒸鳜鱼”;“一团和气”其实是“炸麻球”……普普通通的菜品只要取上一个“应景”的名字,价格便成倍上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具体到餐饮业,有关菜品的主料、配料、重量、工艺等,经营者都有义务明确标注并向消费者明示;对于消费者的相关询问,有义务详细解答和说明。
饭后结账要仔细
2013年春节,张大妈携女儿、女婿去饭店吃年夜饭时,携带了自家珍藏多年的两瓶“茅台”,饭后结账时却发现多出了200元额外服务费用。张大妈提出质疑,服务员告知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这是行业规定。张大妈虽然对这种事先不予告知的做法十分气恼,但只能自认倒霉。
时下,不少酒店都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温馨提示”。其实,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本案例中,该饭店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张大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店规”,明显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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