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转”广告不让播了 属于侵犯知情权吗?
近期的一条红头文件想必让不少企业挠头,宣传非转基因的广告被禁了――本月初,央视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在微博上发布了《关于“非转基因产品”广告的审查要求通知》。该通知提及,国家工商总局将加强对非转基因广告的监督审查工作。对于未商业化种植的作物品种,将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而已有商业化种植的作物品种,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的词语。
为什么在广告中禁止宣传非转基因?这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呢?该通知一发,立即在网络和媒体上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但在我看来,这个通知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是我国政府在转基因管理方面的一个显著进步。
“非转”宣传利用恐惧误导消费者
今年7月,某玉米油生产商打出了“不管几比几,不要转基因”的广告词,以极具倾向性、误导性的广告语引导消费者,此后,业内掀起了一波针对非转基因产品的“声讨”风波,明星代言宣称“不要转基因”有之,甚至直接宣称“转基因对家人健康不好”,贬低所有转基因食用油产品。然而,如果转基因真的如宣传所称“对健康不好”,为什么国家没有禁止销售这种产品呢?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权威机构是有共识的,都认可已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认为已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一样安全。我国政府之所以要求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只是为了给消费者以知情权和选择权,但目前这种知情权已经部分地演变成了营销手段。一些商家利用人们的不知情而对转基因食品产生的恐惧,极力宣扬非转基因产品更加安全更加健康,甚至直接宣扬转基因食品有害。从业内的角度,这种宣传不专业、不道德,而从法律的层面来讲,如此宣传属于误导性宣传,涉及违规。
转基因标识规定 中国、欧盟最严格
转基因的标识与消费者知情权,也是近期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8月,一些律师针对国内几大食用油生产商发起诉讼,认为这些食用油上的转基因标识太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实际上,关于食品的转基因标识,我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该“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上”、“应紧邻产品的配料清单或原料组成”、“高度不小于1.8mm”、“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
从以上规定可知,在满足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方面,我国的制度是以正向标识(即“转基因”)来加以保证的。而在律师诉讼转基因标识的事件中,就有律师以“非转基因”用大字体而“转基因”用小字体作比较来证明现有标识的不合理。其实这种比较很不恰当,因为两者虽然都属于“转基因标识”的范畴,但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相同,前者属于广告用语,后者属于法定的标识内容,不具备可比性。
实际上,我国对于转基因标识的要求,在国际上与欧盟并列,属于最严标准。
截至2013年,转基因作物已经在27个国家和地区得到种植许可并在约60个国家和地区被批准上市。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制度,国际上有自愿标识(以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中国香港为例)、部分强制标识(以日本、韩国、中国台湾、新西兰、澳大利亚为例)、全面强制标识(以欧盟为例)三种类型。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属于部分强制标识,列入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需要强制标识,但我国的制度有几个特别之处:原料为转基因的深加工产品,比如食用油也需要标识,而其他实行部分强制标识制度的地区都不需要;另外我国对转基因标识的阈值没有设置,属于零容忍。而其他地区都会设定阈值,只有当原料中的转基因来源比例超过阈值的时候才需要标识。欧盟是0.9%,澳大利亚是1%,韩国是3%,日本是5%。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全面强制标识制度可谓“国际最严”之一。
回到“非转”广告被禁的话题,这个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下愈演愈烈的对转基因食品的非理性妖魔化行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保障并没有改变,因此禁止“非转”广告的确是一种进步,也希望能够成为大众开始正视转基因的良好开端。(果壳网食品领域达人 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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