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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袋专项整治行动在线访谈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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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为什么要开展塑料购物袋的限产限售限用的整治行动,目的是什么?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我国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就严格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有关事项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从6月1日开始,对塑料购物袋进行限产限售限用,尤其是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从而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塑料购物袋限产限售限用行动。

二、去年底以来,国务院对塑料购物袋限产限售限用下发了专门的通知,主要的规定是什么?

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并要求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改变现行的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做法,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

此外,国办发[2008]72号文件明确:为引导群众合理使用、节约使用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

三、工商部门作为商品流通领域的监管部门,对推行塑料购物袋限售限用主要职责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明确: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008年2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42号》,文件中进一步细化了工商机关的职责。

四、工商机关将对塑料购物袋限售限用将会采取哪些行动?

工商机关准备采取如下措施,深入推进塑料购物袋限售限用工作。(一)从6月1日至8月1日,对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开展一次全面的集中检查行动。1.检查塑料袋销售单位是否有合法的证照;2.检查经营者是否停止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塑料袋销售单位,重点检查销售单位使用塑料袋的情况。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四化”建设、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的要求,逐步将工商机关对塑料购物袋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纳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之中。(二)要依据职能,严把经营登记注册关,对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中涉及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当事人,要从严把关。在日常监管及企业年度检验中,把从事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企业作为检查重点之一,加大监管力度。(三)建立超市、商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的巡查制度,依据职能查处和纠正有关单位的违规行为。(四)加强对塑料购物袋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从2008年6月1日起,将商场、超市、市场以及销售门店提供、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提供、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经营者或市场主办单位,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销售未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或市场市场开办单位,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罚。(五)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加强消费维权力度。积极推进“12315”进市场、进社区、进乡村、进超市,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塑料购物袋的申诉举报,及时调处纠纷,对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进行核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在整治塑料购物袋行动中,工商机关应如何发挥商品交易市场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的自律作用?

各级工商机关将积极指导和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承担起督促检查场内商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规定的管理责任。对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建立超市、商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塑料购物袋销售使用单位要建立购销台帐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加强对有关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其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六、工商机关是行政执法部门,你认为对塑料购物袋是如何定义的?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的行政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明确,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按照国家有关材质及技术要求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

七、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商品零售场所指哪些?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的行政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有关个体经营户。

八、商品零售场所可以随意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这种说法对不对?

不对。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而不是随意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三)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九、工商机关对商品零售场所哪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分别明确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价款。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市场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不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帐的经营者,工商机关如何进行处罚?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应必须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经营者、市场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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