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消费68元索要发票,但饭店却提出必须先付茶位费!”端午小长假带旺了佛山餐饮业,但商家“不开发票,免收茶位”这种特殊的“让利”方式,却让昨日外出就餐的陈先生和家人很不愉快。记者随即探访佛山市区发现,采用如此“优惠”方式的饭店并非只有陈先生向本报投诉的个案。
6月10日中午,禅城区陈先生和家人到岭南大道一饭店就餐,结账时共消费了68元。当陈先生向店家提出索要发票时,餐饮店收银员却说,开发票则要加收每人2元的茶位费。“也就是说,我们一行3人如果开发票的话就要多付6元钱!”陈先生觉得很不合理。
但收银员却给陈先生指了指餐厅里墙上一张不起眼的告示,上面写着“茶位费每人2元”,“我们饭店本来就是要收茶位费的,但如果客人不要发票,我们则可以免收,这也是让利嘛。”收银员头也不抬地说。
记者前往陈先生所到的饭店调查后,证实了饭店确实存在这一做法。但更令记者吃惊的是,随后在禅城区数家饭店走访中发现,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案,季华路、绿景路、岭南大道等数家饭店都有陈先生所投诉的上述“优惠”。
在绿景路附近一家火锅饭店,店家更是直接地在点菜时就向顾客询问是否要开发票,如果不开则可以免收2元茶位费。“点菜就先告诉顾客,我们已经明示了啊!”点菜员振振有词。
“如果消费者不喝茶呢?要发票还加收茶位费吗?”记者追问。点菜员被问住了,她犹豫了一下说:“反正茶位费是统一规定的,客人不要发票可以免,要发票就必须收……”
饭店上述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晓律师指出:“商家以消费者不开发票而免收茶位费,表面上是‘让利’,但实际上是明显让消费者不拿发票、逃避税收,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做法。” 梁晓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一次消费10元以上,纳税人必须开具发票;一次消费10元以下,纳税人可以不开发票,但如果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则不得拒绝。开具发票,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商家的义务。饭店所谓“优惠措施”,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