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自此,在法律意义上,中国正式告别了免费使用塑料购物袋时代。
之所以需要特殊注明“在法律意义上”,主要是有两点考虑:一是,在商业意义上,塑料购物袋从来也没有免费过;二是,在法律执行效果意义上,中国能否从此告别免费使用塑料购物袋时代,尚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免费塑料袋从来不存在”,经常被提到并用以质疑“限塑令”的有效性。确实,名义上免费提供的塑料袋,其实早已计入商家的经营成本,并最终转嫁给了消费者。因此,很多人担忧收费政策只会给商家增加一笔额外的收益。这样的担忧固然不无道理,但我们还是应该充分相信市场竞争的力量:充分竞争的商家绝对不愿意为了蝇头小利而降低自己的市场竞争力,故而法律才有必要强制设定塑料袋的最低销售价格,而不是最高销售价格。
市场竞争的力量之外,另一个不必担忧的理由是: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为什么就心甘情愿地给商家送去额外收益,而不采取诸如自带购物袋之类的变通办法呢?事实上,这正是“限塑令”真正的立法目的所在。从根本上,“限塑令”不是要改变塑料袋的免费或收费,而是要改变人们对塑料袋的看法和态度。这就要涉及到文首提到的“第二点考虑”了:如何才能保证“限塑令”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如果有人问“‘限塑令’考验了谁”,通常的或者说传统的回答,也许应该是“政府部门强有力的监管”,或许还可以捎带上“企业商家的社会责任意识 ”。但是,这一次的答案却似乎有些不一样。这当然不是说政府的积极监管以及商家的责任担当无足轻重,而是针对“限塑令”的具体现实,我们应该看到:每一个提问者本身其实就是被“考验”的责任人。
某种意义上,“限塑令”与其说考验着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不如说考验着我们的自律精神。因为,“限塑令”如果光靠政府部门一家的监管,而得不到公众的积极配合,即使力度再大,恐怕也很难取得良好效果。“限塑令”本身更多只是一种提醒和告知,它的效用发挥冀望于我们对这一提醒和告知的正确理解,以及在此之上对自律精神和责任意识的高度激发。
如果我们将“限塑令”狭隘理解为“塑料袋改免费为收费”,把“限塑令”的执行狭隘理解为“那是政府部门的事”,同时,以不搞违法动作而是大方接受由此增加的生活成本作为“最高责任”,实在就是大错特错了。其实,“限塑令”根本无意要让消费者多掏一些钱,也主要不是通过收费来让人们减少使用塑料袋,而是要通过收费的方式让人们无法再对大量使用塑料袋无动于衷并心安理得,由此来激发人们长期被“免费使用”所蒙蔽的责任意识,并最终通过广泛被激发的责任意识来达到减少使用塑料袋的目的。
诚然,减少使用塑料袋现阶段必然会产生很多生活不便,但这与宏大的环保价值相比,其实不值一提——如果我们不只是关心个人生活便利,同样关注宏大环保命题的话。毋庸讳言,汶川大地震极大激发了我们对手足同胞的责任意识,我希望这种责任意识在小小塑料袋中同样能得到完美体现——让我们让渡个人一点点的现实享受,都去努力承担一小份环保命题下的宏大责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