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对于商家来说,消费者无疑是弱者。对于弱者的权利保护,对于商家的强势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都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消费者维权却一直是一个绵亘不变的话题。
2008年6月20日上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小杨餐费9元。此前,消费者小杨在北京市石佛营的肯德基餐厅用餐时,购买了一份鲜虾卷加牛肉蛋花粥,共花费9元。
小杨在用餐过程中,发现牛肉蛋花粥里有一根黑色的比较粗的毛发,小杨找到餐厅经理要求赔礼道歉,可值班经理只同意给予消费价格3倍的赔偿,但不同意道歉。小杨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退还就餐费用9元;书面说明粥中的黑色毛的来源及性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肯德基的代理人认为小杨在粥售出10分钟后才提出有异物,并无证据证明粥售出时有异物,所以同意退还9元,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对于毛发的来源双方说法不一,但双方均认可在原告食用的牛肉蛋花粥中有毛发一根的事实,对于毛发附在食品中的原因,因被告不能证实毛发系食品售后出现的,所以应推定被告在出售食品时毛发已在食品中存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小杨餐费9元。宣判后,小杨不满意法院的判决结果,要求上诉。(据《人民法院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为读者解说消费维权的法律规定。
陈平凡律师说:“对进餐食物中发现异物如何赔偿,并无具体法律条文,一般按异物对身体的危害程度来认定赔偿标准。商家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饭菜和服务,菜中有异物,属于提供的饭菜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或侵权,商家重做、退换或赔偿是理所当然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但是,如果因饭菜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消费者则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