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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啤“潜规则”郑州上百家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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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付专卖费上柜费名义限制其他品牌啤酒销售 工商掌握“买断”材料开查青啤“潜规则”

你还记得商报4天前关于青啤涉嫌商业贿赂的报道吗?按照规定的时间,青啤郑州办事处昨日上午9点,应该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但青啤郑州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爽约”。

郑州工商执法人员透露,根据掌握的材料,青啤“潜规则”涉及郑州上百家饭店,工商部门将从辖区内经销商、宾馆饭店等入手,开查青啤“潜规则”。

进展

青啤未按规定时间接受调查

5天前,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销售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青啤郑州办事处)涉嫌商业贿赂被工商部门查处。按照下达的检查告诉书要求,青啤郑州办事处负责人昨日应该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但他们“爽约”了。

10月31日,青啤郑州办事处因涉嫌商业贿赂被查。11月1日,商报以《青岛啤酒郑州涉嫌商业贿赂》报道此事。按照工商部门要求,青啤郑州办事处昨日上午9点到管城工商部门接受进一步调查。

昨日上午10时,商报记者来到管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说:“他们今天并没有来人,只是上午一上班时,青啤郑州办事处一负责人打来电话说,他没有接到公司授权,要求工商部门给两天至三天时间,再来接受调查处理。”

管城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说,从目前青啤郑州办事处对待被查处的态度来看,既不露面也不接受调查,下一步工商部门会严格按程序往下进行。

爆料

郑州上百家饭店被“潜规则”

根据工商部门查扣的青啤郑州办事处资料显示,郑州市有上百家宾馆饭店涉及青啤“潜规则”。

“目前掌握的青啤一些方案中,明显的‘买断’等字眼很露骨。”执法人员说,掌握的信息显示,青啤郑州办事处潜规则销售涉及郑州市上百家宾馆饭店。他们将先从辖区内经销商、宾馆饭店等入手,开查青啤郑州办事处的“潜规则”。

其中一份资料显示,郑州市花园路一家饭店,被青啤定性为B类店,大厅有多少桌、包房有多少个,资料中一目了然。而“去年专卖青岛一年,执行情况较好”等字样,也被标注出来,青啤要求跟该店续签协议,并支付1.3万元的专卖费,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限制其他品牌的啤酒销售。类似的专卖支出中,最高的有7万元,而上柜费是1000元至数千元不等。

揭露

打点“各路神仙”已成“潜规则”

青岛啤酒这种涉嫌商业贿赂的做法只是啤酒行业的冰山一角。

“我不能说所有的啤酒商都会采取这种销售手段,但可以肯定的是,有很大一部分企业是这样做的。”郑州市酒类行业协会秘书长薛忠喜说。

一位啤酒企业负责人告诉商报记者,这种做法已司空见惯了,每年这部分支出已成为企业一笔不小的开支。“其实很多厂家这样做也是出于无奈,”这位负责人说,但如果不花钱打点“各路神仙”,结果很可能就是产品被排挤出终端。

“其实很多人并没意识到这是商业贿赂,”这位负责人说,“去年一家啤酒企业也曝出这样的问题,他们企业负责人就公开说,这是行业规则,不是商业贿赂。”

说法

“买断”做法还涉嫌不正当竞争

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晓忠认为,是否是商业贿赂,关键看回扣给谁。如果青啤给经销商的“好处费”在双方的账目中都有体现,并且在合同中也明确的话,就不能视为商业贿赂,如果是私下给的个人,就涉嫌商业贿赂了。

“但可以肯定的是,青啤‘买断’的做法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了。”龚晓忠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青啤签订“买断”协议,获得唯一促销权和专场销售权,排挤了其他啤酒厂家的进入,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观点

“潜规则”让行业“饮鸩止渴”

薛忠喜认为,这种现象出现源于啤酒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消费者来说,啤酒这种产品的品牌忠诚度并不高,“比如说去一个酒店吃饭,我点名要金星,饭店说没有,只有青岛,那算了。”

郑州九度酒类营销机构总经理马斐认为,买断营销造成某一品牌事实上的垄断,不仅间接剥夺了消费者对其他品牌的选择权,而且这笔费用最终也将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伤害。

马斐认为,对于啤酒行业的这种恶性竞争,政府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另外,企业也应该多在品牌塑造、创新节约上下工夫,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培育消费者忠诚度,提高赢利能力,靠“潜规则”虽然一时能够取得业绩,但长远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

延伸阅读

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行为要点:主体是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现金、实物回扣;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提供出国机会或风景旅游观光等; 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手机、装修住房等;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赢利的业务项目等。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修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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