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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苹果醋”打赢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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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苹果醋饮料市场逐渐扩大,围绕其商标和专利侵权案也日渐增多。昨日,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成功调解了中山市维嘉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和外地一商家的苹果醋侵权案件,维嘉思公司获赔8万元。

消费者举报“李鬼”苹果醋

今年初,维嘉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断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湛江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与该公司旗下品牌苹果醋饮料外观包装极其相似的“如心”苹果醋饮料。

该公司随即委托湛江市公证处作证据保全,调查中发现,湛江地区一直销售该公司苹果醋的各大购物广场、超市均有销售“如心”苹果醋,外观包装几乎与维嘉思产品完全相同。而维嘉思旗下苹果醋的屋顶形状外观包装,已于去年2月7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这款苹果醋是我们公司的拳头产品,我们不仅在研发、品质、销售环节投入了近千万元,还斥巨资邀请香港某当红影星作为形象代言人,近年来,已经产生了较佳销售效应。”中山维嘉思由此提起诉讼,要求“如心”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公开登报道歉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申诉:品牌声誉极大受损

维嘉思向法庭一一提交了该公司品牌苹果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醋饮料包装盒、销售该公司品牌苹果醋饮料的部分商场的宣传单张、香港影星代言的广告光盘以及湛江市公证处《公证书》和有关“如心”苹果醋饮料的销售宣传单张,称由于外观设计包装十分相似,不少消费者都误将“如心”当作中山维嘉思品牌的苹果醋而购买。

而两者在成本品质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大多消费者在饮用“如心”后,得出维嘉思品牌的苹果醋质量下降等评论,使其品牌声誉受到极大损害,市场遭到极大冲击,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判决:外观侵权赔偿8万元

在原告以其房产作为担保向法院申请对“如心”进行证据保全以及财产保全后,经过承办法官宣法释理,“如心”认识到其产品的外观包装涉嫌侵犯中山市维嘉思食品饮料公司品牌苹果醋的外观设计专利,当即向原告承诺立即停止对该种包装的苹果醋的生产和销售,并销毁仓库库存的“如心”产品以及剩余的产品包装盒。

在被告一系列积极的配合行动下,原告也表示谅解并提出和解方案谋求共同发展。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被告接受原告提出的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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