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从公告之日起,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将由各省级质检部门组织实施。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进行了调整。酒类(此前由国家质from:cnwinenews.com检总局实施生产许可审批发证的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肉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