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于今年12月31日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根据规定,自即日起,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在提交能够证明其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规定相关文书的基础上,按照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于12月31日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根据《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规定,企业采购制度应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及其加工制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等项目检验;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相关的检验设备及能力,不得进行委托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