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触电身亡 健士霸电热水器商家成被告
今年5月,一名10岁的男孩在租住房洗澡时触电身亡。孩子父母一纸诉状,将电热水器生产商、销售商、电源插座生产商及房东告上法庭,索赔43万元。
近日,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对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进行了详述,希望这个案件能给广大家长和商家一些警示。
案件回顾
2007年3月至今年6月,贵州人张先生和妻子李女士,带着儿子小明(化名)租住在市区人姜某出租的房屋中,并在租住房一楼开店经营手机出售和充值业务。
2008年10月10日,张先生到温州旧货市场一家五金电器店购买了一台“健士霸”牌电热水器,购买后由五金电器店负责派人安装在出租房的洗手间使用。
今年5月27日,电热水器的外接电源插板出现松动,张先生到一家小店购买了一块插板予以更换。当晚,10岁的小明独自在家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
出了这样的意外,责任在谁?
庭审过程
事发后,张先生到鹿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经两次调解不成。后来,张先生及其妻子将电热水器生产商、销售商、电源插座生产商及房东告上法庭。
赔偿清单详细列出了医疗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共计赔偿金额61.91万元。张先生认为自己也有过错,愿承担30%的责任;而4名
被告则应承担70%责任,支付赔偿金额43万元。
张先生认为,销售商派人安装电热水器时,违反《电热水器安装规范》的规定,没有接地保护为事故留下隐患;作为电热水器的生产商,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电源插板的生产商,未提供使用说明书,导致张先生使用不当,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房东姜某,未在房屋内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在热水器漏电时未能及时断电,不符合出租房安全标准,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4名被告均辩解自己没责任。
判决结果
近日,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各项赔偿总额51万元。法官以过错程度计算,给出以下判定:
张先生——承担70%责任
事发当日,张先生发现电热水器外接电源插座松动,他购买了一个移动式插座予以更换。接线时,错将插座中的火线与地线并连,造成电热水器漏电。且张先生未尽监护职责,以致孩子触电身亡,为此要承担主要责任。
热水器销售商——承担15%责任
这台惹事的电热水器,是张先生从王某经营的五金电器店购买的。电热水器使用手册注明:电源插座必须接好可靠安全地线,如无良好的接地装置,为安全起见,请用户在使用时务必切断电源。
销售商王某说,他们已严格按厂家的《电热水器使用手册》规定的方法安装电热水器,
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认为,王某作为销售商,派人为张先生安装电热水器时,没有对插座是否有接地进行检测,违法了《电热水器安装规范》中规定有关热水器的安装必须要有独立的插座及可靠接地,否则不应进行热水器的安装。
由于张先生所住的出租房没有接地装置,电热水器出现漏电时,电流无法通过接地进行分流。
因此,王某的过错与小明的死存在一定关联,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认定为承担15%赔偿责任,即7.7万余元,另外赔偿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插座生产商——承担15%责任
张先生在更换插座时,接错电线造成热水器漏电。尽管插座生产商范某一再强调他们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不存瑕疵。但法院认为他也得承担15%的责任,即7.7万余元,另加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根据《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法官认为,范某出售的这个插座,没有向张先生提供说明书,违反了法律规定,以致于张先生接错电线导致漏电,与小明的死存在一定关联,应承担相应责任。
热水器生产商与房东——无责
法院认为,尚无证据证明张先生所购买的电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要求生产商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外,姜某虽然是房屋的所有人,但法律没有规定出租房应强制性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因此要姜某赔偿,无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