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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家霸王条款:代金券是个诱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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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单方对消费者使用代金券的时间、金额、使用范围等作出限制,限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侵犯了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权利。因此,商家单方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满100元送代金券”,“满100元送一道菜”,这种套用商场返券模式的促销活动,如今又在京城餐饮圈中流行。但不少消费者冲着促销去消费后却发现,由于餐厅设限过多,返券、送菜等看似“优惠”的举动实际上并没有想像中那么实惠。

“只限堂食,不外卖”;“酒水饮料及茶水不得抵用”;“每次限用一张”;“使用时间:11点至下午2点”……店家的种种“温馨提示”显出霸王作风,让消费者看了直摇头:“到底是想让我们用券还是不想啊”。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快递送到须先签字后验货”、“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顾客丢失物品,商家概不负责”,还有手机每月设置最低消费、电影院禁止自带饮料……当你在进行各种各样的消费时,总能遇到商家这样的“温馨提示”。面对这种“霸王约定”,消费者只能“被接受”。

你见或者不见,念或者不念,它就在那里。

在通信、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商业、餐饮、交通等诸多领域中,常常是一纸看似彬彬有礼的“明文规定”,掩盖了事实上的侵权。有的霸王条款虽被多次曝光,却依旧“霸气”不减。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实施,它将专门约束、惩治那些“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从今天开始,本报将“聚焦”市民身边的霸王条款,并反馈给工商部门。

“霸王条款”将被终结。

“霸王”出镜:

北京江南赋大酒家

吴先生、王女士等人在娃哈哈餐饮公司旗下的“江南赋”金源店用餐,“我们这里正在举办返券活动,消费100元返50元”,服务人员的介绍让几个人动了心。饭后一结账,消费900余元,获得代金券450元。

本想再来这里请次客的吴先生看了一下券后的说明,请客的心情瞬间没了。只见券后列着9条说明,几乎条条要求都是对顾客的再次就餐作出限制。包括:消费满100元可使用代金券50元;本券仅限包厢周一至周五午、晚餐使用;只限堂食使用,不外卖;酒水、饮料、香烟及茶水、服务费不得抵用;3桌以上不得使用本券;晚餐包厢消费总额中,指定消费金额须现金支付,超指定金额部分方可抵用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江南赋金源店所有。

吴先生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消费掉手中的这450元代金券,必须要在该餐厅再消费900元。而且这些券还不能购买酒水饮料。

行业现状:

餐饮圈流行返券促销

记者调查发现,元绿回转寿司、汉拿山、大鸭梨、唐宫、蕉叶、苗乡楼等多家餐厅都是返券或送菜的“拥护者”,返券多为“满100返30”,也有“满100返50”的。

不过,很多餐厅在宣传其返券的横幅或提示板中,都没有写明有关代金券的使用限制。但在实际使用中却限制消费时段、限制用量、设置酒水海鲜特价菜品不参加返券等“规矩”,令消费券用起来让人头疼。

手上已经有了四五家餐厅代金券的杨先生有些气愤地说:如果第一次消费的时候,店家能事先说明用这个券还有这么多规矩,他宁愿不要这赠券去其他餐厅消费。

业内揭秘:

代金券是个“诱饵”

“消费返券额度定在30元,还有限制,这都是有玄机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酒楼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人拿到代金券往往为了花掉赠券都会再来消费,而30元对顾客来说,消费一次不够,还需要再添现金。另外,酒楼对使用代金券设限制,目的就是让顾客每次都有券,每次都用不完。小额返券既能引来顾客,使用率又低,无疑对餐厅是利大于弊。代金券只不过是一个消费“诱饵”。

专家点评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江南赋大酒家的用券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商家单方对消费者使用代金券的时间、金额、使用范围等作出限制,限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侵犯了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权利。因此,商家单方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另外,2010年11月13日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其中包括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如果该格式条款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经营者更不能凭借所谓“最终解释权”,来逃避法律制裁。根据该办法第12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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