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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不能“轻轻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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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即排查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通知》指出,检察机关要拓宽案源渠道,从群众举报、媒体报道、街谈巷议等方面发现有关的职务犯罪线索,注意发现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背后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反贪污贿赂或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查处。

“瘦肉精”事件发生之后,公安、工商、质检、行政监察等部门迅速行动起来,依法查处“瘦肉精”猪肉所涉生产、流通环节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相关环节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调查取证,已将其中部分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作为负有立案监督、反贪污贿赂职能的检察机关,也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和办理案件,在这场全国范围内排查“瘦肉精”、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联合专项行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最高检及时下发《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查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深挖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食品安全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与食品安全案件有直接关系,包括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因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监管失守,各道关口形同虚设,从而酿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于这种形式的职务犯罪,既可以普遍地适用《刑法》中惩治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条款,也可以具体地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惩治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条款。近年来,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国家公职人员,几乎全都以行政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了事,而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这次查处“瘦肉精”事件,已有公职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看起来,食品安全究责 “刑不及官”的惯例要正式终结了。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监管部门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涉及其他事由或案件,与食品安全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但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在调查食品安全事件时,通过多方面渠道发现了这些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这种情况看似“事出偶然”,却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得以暴露的一种常见形式。比如,一些地方发生矿难或群体性事件之后,在查处和善后过程中往往能揪出一两个“倒霉”的贪官,他们的贪污受贿与矿难或群体性事件无关,却在矿难和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舆论关注和查处行动中暴露出来,算得上是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意外收获”。

检察机关组织强干力量介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迈出了惩治食品安全案件背后职务犯罪的关键一步,同样关键的是,司法机关要对这类职务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不能以轻刑化手段予以“优待”。一段时间以来,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比较突出,来自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以涉及矿难的职务犯罪为例,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此类渎职犯罪嫌疑人中,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缓刑107人,两项人数在已判决人数中占95.6%。有鉴于此,人们难免担心,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公职人员虽然被移送司法机关,最终会不会像那些涉及矿难的公职人员那样,以各种理由免予刑事处分或判处缓刑?

食品安全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巨大,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而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筑造食品安全的坚实大堤,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公众和历史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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