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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为何总不如国外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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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瑞典研究机构称,雀巢等一些知名婴儿食品含有重金属砷,婴儿若每日进食两次米糊,砷吸入量超母乳50倍,少量砷亦会增加患癌风险。日前,国内食品专家向记者表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对婴儿食品的砷含量规定有限量,只要在限量范围内就是安全的。

人们对类似的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国外先发布警告,然后国内专家学者、监管部门才有行动,早已见怪不怪。

为什么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上总是慢半拍?一方面,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存在着制度上的真空,使国内信息发布总不给力。在国外,要求收集信息必须准确,并要在研究单位、政府机构、粮食生产与食品加工企业及消费者之间进行有效交流,以便增加透明度。同时,收集其他国家的食品安全信息并进行参照。而在国内,不仅内部食品信息交流网络尚未架构起来,而且与国外信息交流,更是少得可怜。

同时,信息披露体制阻碍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国外一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收集到可靠信息后立即发布相关警告或指令。而在国内,在监管部门收集到安全问题信息后,先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然后再通过上级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严格审批,在最大程度地保证消费者利益和国内市场各方面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卫生部才发布相关的产品安全警告或提醒。

此外,检测标准严重滞后。在很多情况下,国家质检部门不是不想向公众及时发出安全警告,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我国1996年 出 台 《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卫 生 标准》,其中规定禁止将“苏丹红一号 ” 作 为 食 品 添 加 剂 用 于 食 品 生产。但发生苏丹红事件后,国家仍尚未出台统一的有关““苏丹红一号”的检测方法和标准。正是由于中国的检测标准滞后,洋品牌才常常在出现安全问题后,总是表现得傲慢无礼。

尽管早在2009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凡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但是这一条款的面世,并没有扭转食品监管部门发布安全信息,总是慢半拍的局面。

笔者觉得,国内食品监管部门要想摘掉总会延误时机这顶帽子,不仅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更为重要的是,国内食品安全标准的缺失如何尽早弥补?相关检测技术如何尽快提高和跟进?与百姓生命健康休戚相关的日用食品信息安全发布体系的构建如何更科学、更完善?类似问号无疑都应当尽早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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