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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侵权,百事可乐停刮蓝色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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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审,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百事)“蓝色风暴”主题促销活动,侵犯了浙江丽水蓝野酒业公司(下称蓝野公司)的商标权。

近日,记者将一份详细的采访计划发给了上海百事。上海百事回复:“我们对于浙江高院关于‘蓝野商标案’二审判决的反应与态度已经在我公司最近递交的关于该案的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达了。”并以此答复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的确,面对媒体轰轰烈烈的报道,上海百事的一切行动均在悄无声息中进行:一边聘请浙江大学法学院某教授代理申诉事宜,一边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

然而,在二审判决后,上海百事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6月12日,蓝野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蓝色风暴席卷中国

百事可乐的“蓝色风暴”,要不是这场官司,可能要在中国大地席卷三年。

根据该公司的部署,“蓝色风暴”主题促销活动的计划时间是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但其实,这一活动的真正施行并不到一年,最终因官司而搁浅。

据相关媒体报道,百事可乐为这场蓝色风暴,光广告投入就耗资2亿元人民币,促销奖品更是多达2亿件,价值20亿元。

就在“风暴”席卷中国大地的同时,“蓝色风暴”四字令远在浙江丽水的蓝野公司陷入尴尬。2005年11月,当地质监部门查封了蓝野公司107箱啤酒,原因就是该啤酒的“蓝色风暴”商标,涉嫌冒用百事可乐“蓝色风暴”标识。

“当时,我们很郁闷,这是我们注册的合法商标,怎么就冒用了百事可乐的标识了呢?”蓝野公司老总梁永华说。

该公司随后向质监局提供了该商标的注册证,107箱啤酒才被予以解封。相关资料显示,蓝野公司早在2003年年底就已经申请注册了“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的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有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

此后,其它一些地方也传来类似的尴尬消息,很多人都在质疑蓝野公司生产的蓝色风暴啤酒到底是否在傍名牌!梁永华觉得很没面子,决定采取行动给自己正名。

于是,他聘请了专业人士做市场调查,目的是查清百事可乐的蓝色风暴波及面到底有多广。

调查人员兵分几路,相继跑了北京、长春、杭州、广州、成都等10多个城市,分别购买了百事可乐蓝色风暴系列饮料,开具发票,固定证据。

2005年12月12日,蓝野公司将百事可乐公司旗下的上海百事告上了法庭。起诉理由是该公司推出的“蓝色风暴”系列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索赔300万元,并要求赔付其它合理开支。

蓝野状告百事侵权

其实早在1996年,百事可乐公司美国总部就推出了“ProjectBlue”全球性经营调整计划。后来,这一英文名字到了国内,就成了“蓝色风暴”。

近几年,该公司在中国还相继推出了“全能挑战”、“突破渴望”等主题促销活动,蓝色风暴只是继这些促销活动之后推出的另一主题促销活动。

面对蓝野公司的起诉,上海百事认为,蓝色风暴是百事可乐公司的自主创意,而且早已使用,与蓝野公司的商标毫无联系;作为促销活动的主题,蓝色风暴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从根本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从而不构成对现有商标的侵权。

“这是一种‘鸠占鹊巢’的行为,作为主题促销宣传,其宣传声势越大,商标概念就越强,对原商标的损害就越大。”蓝野公司代理律师吴报建说。

蓝野公司坚持认为,百事可乐公司将蓝色风暴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就应该属于商标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蓝野公司前期的市场调查和丽水质监部门的查扣事件均表明,百事可乐的蓝色风暴已经严重混淆和误导了公众。

2006年11月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蓝野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有二:其一,百事可乐公司并非将“蓝色风暴”标识作为商标或产品名称使用,仅仅是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促销活动的主题名称,主观上并没有利用该标识为其产品牟取不正当利益、误导公众的意愿。

其二,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醒目位置突出使用了百事可乐系列商标,蓝野公司至今未在可乐饮料上使用“蓝色风暴”的注册商标,这足以使消费者区分两种产品,不会产生混淆。

“其实商标侵权一般无需考虑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只要侵权,不论是否有过错,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种种证据表明,很多人已经产生了混淆,有人认为,蓝野啤酒在傍名牌,也有人认为,两个单位是否有关联,更有质监部门这样的专业执法机构都已产生误认。我们对一审判决不服。”吴报建介绍说。

今年3月21日,蓝野公司就此案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终审判决百事侵权

今年5月24日,浙江省高院二审撤销了杭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判令上海百事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和宣传行为;赔偿蓝野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百事可乐在其瓶罐上的显著位置明确标明了‘蓝色风暴’标识,而且在瓶盖上只有这四个字,并没有百事可乐的主体商标。这就是比较典型的商标侵权。”浙江省高院主审法官拿出一些百事可乐的瓶罐给记者看。

他说:“我们严格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来分析和裁判此案。”

所谓的商标侵权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

围绕这个概念,省高院的判决总结了四点:一是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标识是否属于商标?省高院认为,百事可乐公司通过长时间的宣传和促销,消费者一看到蓝色风暴就自然联想到百事可乐,蓝色风暴事实上已经成为百事可乐的一种商标。

二是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省高院认为,百事可乐公司不仅将蓝色风暴的商标用于宣传海报、货架等广告载体,还在其产品容器上直接标注,该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

三是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商标与蓝野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省高院认为,两种商标形音义相同,从实际调查看,一些消费者已经产生误认,两者构成近似。

四是两公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否相同?省高院认为,蓝野公司虽然没有生产商标所核准的产品———可乐,但这并不影响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因此上海百事公司生产的可乐与蓝野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可乐)是相同的。

的确,与一审相比,二审的思路则更为简单和严谨。

然而,面对终审判决,上海百事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而是聘请律师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不主动履行判决,这不符合百事可乐公司作为一个跨国企业所应具备的风范。”吴报建说。

深藏闺中难显风范

一名深谙百事可乐公司内幕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不管是不主动履行判决,还是面对媒体选择缄默,这都是有深层次原因的。”

据了解,百事可乐公司在中国有14个独立的公司,除了同在上海的百事可乐中国公司外,还有13家具有独立法人、股权结构各异的子公司,上海百事是其中一家。

这位业内人士透露,就在蓝野公司起诉上海百事商标侵权后,百事可乐公司内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分歧,一方面,蓝色风暴计划被迫搁浅,各子公司不知所从;另一方面,侵权责任到底应该由总公司来承担,还是应该由各地子公司各自承担?这一问题一直意见不一。

在上海百事二审败诉后,这一现象更为突出。总公司面对这一难题,不得不选择从长计议。面对蓝野公司是否还会继续状告其它子公司,索取赔偿,他们不得而知。

在这种情况下,惟一的办法就是只能选择缄默。

据了解,蓝野公司在发现百事可乐侵权后,曾试着向百事可乐公司发过两次交涉函,第一次石沉大海,第二次信件被退回,无奈之下,蓝野公司选择了诉讼途径。

在一审中,法官曾询问双方可否选择调解,蓝野公司负责人当场表示同意,上海百事的代理律师在表示同意的同时,提出需要与委托人商量决定方案。

“中间我们也听说,上海百事欲提出一个一揽子解决方案,但这一方案最终没有浮出水面。”吴报建说。

据说,个中原因也是因为上海百事与总公司之间,关于这笔钱应该由谁来出,怎么出?相互意见不一。

且不论该公司白白投入巨资推出一个虎头蛇尾的“蓝色风暴”促销活动,更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促销活动所带来的强大影响力最终反作用于自己,加上大量产品的积压,和大量产品的销毁,损失可谓惨烈。

面对如此境地,“百事”岂能“可乐”得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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